(2017)鄂092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鲍三虎与黄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三虎,黄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427号原告:鲍三虎,男,1987年4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兰,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兴兵,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琴,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鲍三虎与被告黄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鲍三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三虎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三虎撤诉。案件受理费721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3605元,由原告鲍三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红娟人民陪审员 肖水权人民陪审员 徐其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