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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鲍三虎与黄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三虎,黄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427号原告:鲍三虎,男,1987年4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兰,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兴兵,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琴,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鲍三虎与被告黄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鲍三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三虎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三虎撤诉。案件受理费721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3605元,由原告鲍三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红娟人民陪审员  肖水权人民陪审员  徐其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