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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执保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何昊与黄伦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21执保14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昊,男,1993年3月2日出生,住京山县。被申请人:黄伦义,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住京山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昊与被申请人黄伦义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2017)鄂0821民初142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黄伦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万元予以了冻结,并对担保人李玲所有的位于XX县XX镇XX路XXX号X幢X单元X层XXX号房屋一套予以了查封。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黄伦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李玲所有的位于XX县XX镇XX路XXX号X幢X单元X层XXX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秦必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