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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财保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田景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财保1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增芹,女,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申请人:田景涛,男,32岁,住山东省无棣县。被申请人田景涛与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增芹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鲁1623财保1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田景涛所有的现存放于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海全牌电动轿车一辆。申请人徐增芹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自愿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田景涛所有的现存放于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海全牌电动轿车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20元,由徐增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肖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