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卜祥桐与被执行人王付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祥桐,王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卜祥桐,男,1999年7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付军,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祥桐与被执行人王付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7)鲁0683执170-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付军名下的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7)鲁0683执170-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王付军名下的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邓惠军审判员 宋尚东审判员 王家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洪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