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怀枝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63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怀枝,绰号五得,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捕前住濮阳县。因涉嫌抢劫罪,于1989年12月14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25日被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怀枝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亓晓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怀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198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李怀枝伙同毛某1、刘某、尚某、毛某2(均已判刑)、田艳勤(已死亡)预谋后,由李怀枝驾驶一辆三轮车行至濮阳县文留镇西北公路上,六人以借燃油为名拦下驾驶四轮拖拉机经过的翟某1,强行将其从车上拉下,架到三轮车上,将四轮拖拉机及车斗抢走,后将翟某1扔到路沟内,并从其身上搜出60元现金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车价值4400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2.1989年11月30日晚,李怀枝伙同毛某1、刘某、尚某、毛某2(均已判刑)、田艳勤(已死亡)预谋后,乘从一辆白色车辆,行至濮阳县海通乡吕邱村附近,发现孙某及停放在路边的四轮拖拉机,对孙某实施了殴打并将其看守的四轮拖拉机的车头抢走。经鉴定,该车头价值4200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李怀枝,宣读了李怀枝的供述,被害人翟某1、高某、孙某陈述、证人毛某1、刘某、毛某2、尚某证言,出示了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起赃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怀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怀枝辩称参与的二起抢劫自己只是跟着去了,没有殴打被害人。经审理查明,一、198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李怀枝伙同毛某1、刘某、尚某、毛某2(均已判刑)、田艳勤(已死亡)预谋后,由李怀枝驾驶一辆三轮车窜至濮阳县文留镇西北公路上,以借油为名拦下驾驶四轮拖拉机的翟某1,强行将翟某1从车上拉下,架到三轮车上,将四轮拖拉机及车斗抢走,后将翟某1扔到路沟内,并从其身上搜出60元现金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车辆价值4400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拖拉机价值4400元。2起赃笔录,证明1989年12月3日从李怀枝家起出被抢四轮拖斗一辆,1989年12月2日从毛某1起走四轮拖拉机一辆。3、被害人翟某2陈述,1989年11月19日晚其在新村南边去文留的东西路上,碰见六七个人,他们说车没油了,让我借点柴油,后被几个人摁倒,拿刀子不让我动,把我架到车上,我不去,他们用脚踢我,后把我的车斗抢走,从我身上搜走一百二十多块钱,后他们解开我的腰带从后面绑住我的手,把我扔到河沟了。我的拖拉机是山东聊城产的,无牌照。4、证人毛某1证言,1989年11月某日,在被告人尚某的串通下,我和刘某、毛某2、田彦勤、李怀枝驾驶机动三轮车窜至濮阳县文留镇西北公路上,尚某以借油为名截住司机后搂住司机脖子,我们几个人把司机从拖拉机上拉下来,架到三轮车上,尚某、刘某将拖拉机开走,后把开拖拉的人拉到路沟里,毛某1解开那人的腰带将其捆住,捂住其眼,从那人身上搜出60元左右,把那人扔路沟里,后毛某1把分得六十元钱给尚某了,每人分了一盒太行山烟,把拖拉机放到“五得”家了,把车斗卸下来进埋在院里稻草里了。停了几天我把拖拉机头开到俺村郭银景家了。5、证人刘某证言,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尚某提议转转偷辆四轮拖拉机,后我和尚某、毛某1、李怀枝、毛喜得、田艳勤六人在文留西南东西公路上,抢了一辆四轮拖拉机,谁拉的司机没看清,还把司机打了一顿,贵书把人家的拖拉机开回白堽放到李怀枝家。停了两天,车头被毛某1开走了,车斗在李怀枝家草垛里埋着。6、证人毛某2证言,1989年11月份,我和毛某1、尚某、“五得”、刘某、田艳勤在文留集西北的东西公路上抢了一辆四轮拖拉机,当天是“五得”开着三轮车拉我们去的。我和毛某1、田艳勤、刘某把司机拉到三轮车上,尚某、刘某开着抢的拖拉机走了,我和毛某1、田艳勤在三轮车按住他不让他动,我没打司机,不知道其它是否动手打司机了。后我们将司机从轮车上拉下来,毛某1和田艳勤架着司机把他扔到公路西边河沟里,后把抢来的拖拉机放到“五得”家了。7、证人尚某证言,1989年11月某日夜,我和“五得”、毛某1、刘某、毛某2、田艳勤在鲁河乡新村东南去文留方向的三贫路口处,“五得”说车没油了,得截车放点油,后发现有辆拖拉机,“五得”开车拦住那辆车,田艳勤跳下车说车没油了,司机停车后,毛某1、“五得”、刘某等四个将司机拉到三马车上,我和田艳勤坐到拖拉机上,田艳勤把车开到白堽集西街,我下车后就回家了,我不知道有人打司机没,不知道拖拉机弄哪了。8、被告人李怀枝供述,记不清哪一天,我伙同尚某、刘某、毛某1等人抢拖拉机了。我开着三轮车拉他们到了文留镇西北一个东西公路上,他们几个人抢劫四轮拖拉机,我看车,听他们说他们还把司机捆到电线杆上了,抢完后我把他们拉到白堽。之后他们把抢来的四轮拖拉机放到我家了。第二天毛某1把拖拉机车头开走了,车斗在我家放着。被抢拖拉机是普通的单缸拖拉机,拖拉机车头是红色,车斗是蓝色的。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采信。二、1989年11月30日晚,李怀枝伙同毛某1、刘某、尚某、毛某2(均已判刑)、田艳勤(已死亡)预谋后,乘从一辆白色车辆,行至濮阳县海通乡吕邱村附近,发现孙某及停放在路边的四轮拖拉机,对孙某实施了殴打并将其看守的四轮拖拉机的车头抢走。经鉴定,该车头价值4200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拖拉机车头价值4200元。2、起赃笔录,证明1989年12月3日从前辛庄村张普先家起出被抢拖拉机一辆。3、被害人高某陈述,我开拖拉机去山东卖玉米,走到海通乡南边的吕邱村公路上车斗没气了。把车扔到那去了山东,回来后发现车头不见了,孙某也不见了。我的拖拉机红色的,江苏靖江12型。4、被害人孙某陈述,1989年12月1日凌晨二时左右,我和我村的高某、孙照利、孙照伟开小四轮拖拉机去山东送玉米,走到海通乡吕邱村时,拖斗轮胎没气了,由我看车,其他人开车先走。过了一个小时,从濮阳方向来了一辆客车,先是从车上下来一个人问我路,后从车上五六个人围住我,有的用木棍打我,有的用皮带、有的用铁棍打我,我被打蒙了后,他们把我抬上他们的车,有人摇动我的车,后把我扔到一个护堤的屋里了。5、证人毛某1证言,1989年11月30日,我和李怀枝、刘某、尚某、刘某、毛某2在渠村下去堤往北有20、30里,碰见一辆拉东西车轮胎坏那的一辆四拖拉机,我们几个人下车,把看车的拉上车打了一顿,怀枝、勤、和毛某2把拖拉机斗摘掉,把拖拉机头开走了,放辛庄张普先家了。6、证人刘某证言,1989年11月30日,我和尚某、田艳勤、毛某1、毛喜得、李怀枝、刘某几个人在八公桥西边的南北公路上抢一辆四轮拖拉机,把人家打了一顿,估计是毛某1、尚某打的,把看车的拉到护堤房。拖拉机放到白堽前辛庄张普先家了。7、证人毛某2证言,在文留抢拖拉机停了有五六天,在坝头下了堤顺着南北公路向北走了十多里,见一辆拖拉机坏了,尚某提议把车弄走,我们都同意,毛某1、尚某从路边折了两棵小树当棍子用,田艳勤下去问路后说只有司机一个人看车,我们六个人就拉司机上我们的车,司机不上,尚某和毛某1用棍子打司机,刘某和田艳勤用手打司机,我和田艳勤、“五得”把那个人推到我们车上,我们三个人开着抢的拖拉机回白堽,司机他们弄哪去了,我不知道。8、被告人李怀枝供述,时间记不清了,这次是刘某叫的我,我和尚某、刘某、毛庄男子、朱庄男子在濮阳东的一条大路上抢的是拖拉车头,我不知道把抢来的车头谁开走了。参与的这几次犯罪行为我没有分钱。我也不知道他们殴打没有殴打司机,我只是跟着去了。综合证据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派出所证明等证据。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怀枝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私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符合抢劫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怀枝犯抢劫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怀枝辩称二次抢劫自己只是跟着去了,没有见被害人,也没有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怀枝积极参与,与同案人共同完成犯罪实施,不影响抢劫罪的构成。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怀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后利珍审 判 员 鲁玉平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