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2执1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德福、沈如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德福,沈如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德福,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李瑞。被执行人沈如方,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2民初19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德福人民币2208609.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448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沈如方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水岸雅苑5幢1单元2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