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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朝金与方九斤、吴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朝金,方九斤,吴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2509号原告方朝金,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方九斤,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吴剑锋,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方朝金与被告方九斤、吴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本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朝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剑锋、方九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19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2%。原告向二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方九斤、吴剑锋向原告借款2万元之事实清楚,应及时偿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九斤、吴剑锋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朝金借款2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吴剑锋、方九斤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云兰人民陪审员  涂光云人民陪审员  俞步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费丹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