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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某、淡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淡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450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被告人淡某某,男,199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抢劫于2017年4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7〕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淡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淡某某二人共同商量欲抢劫出租车司机的钱财谋利。于是,两名被告人在深圳市龙华汽车站附近坐上了被害人廖某驾驶的出租车,徐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淡某某坐在后排座。当车行至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路景乐新村三和介绍所红绿灯时,淡某某拿出尼龙绳勒住被害人脖子,徐某某则拿出一段铁丝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被害人无奈将1部金色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590元人民币)及现金350元人民币交给了两名被告人。得手后,两名被告人逃离现场。2017年4月22日4时许,民警在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出租屋内将两名被告人抓获归案。在被告人淡某某的身上缴获了被抢的苹果5S手机1部,作案用的绳子1根。在徐某某的身上缴获被抢的现金21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淡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徐某某、淡某某退赔被害人廖小德人民币350元(缴获赃款210元抵付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耀  东人民陪审员 吴  景  林人民陪审员 陈  施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莹(兼)书 记 员 边  秋  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