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长生与赵国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生,赵国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351号原告:陈长生,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现居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赵国来,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李昌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生诉被告赵国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长生因其被刑事羁押无法进行伤残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长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陈长生承担。审判员 赵春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