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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松芳与李子红、宋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芳,李子红,宋晓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291号原告高松芳,男,汉族,1958年9月12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马松立,长葛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子红,男,汉族,1975年2月2日生住长葛市石象乡石西村。被告宋晓军,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负责人王建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培锋、申国辉,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松芳诉被告李子红、宋晓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受理后,原告高松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子红、宋晓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松芳撤回对被告李子红、宋晓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松芳承担。审 判 长  申凤香审 判 员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