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湘潭大力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谭锐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湘潭大力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谭锐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250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湘潭大力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金侨中央花园A组团5栋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谭锐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谭锐剑,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大力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谭锐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立 胜人民陪审员 向 莉 云人民陪审员 苏 石 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李 妮 妮代理书记员 李妮妮(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