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04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湘潭大力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谭锐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湘潭大力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谭锐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250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湘潭大力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金侨中央花园A组团5栋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谭锐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谭锐剑,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大力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谭锐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立  胜人民陪审员 向  莉  云人民陪审员 苏  石  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李  妮  妮代理书记员 李妮妮(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