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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作红与鄢志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作红,鄢志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作红,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鄢志刚,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西安区大煎饼民俗菜馆业主,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再审申请人刘作红因与被申请人鄢志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10民终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作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遗漏了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鄢志刚一审提供的录音证据中,金鹏的谈话可以证明与鄢志刚为合伙人,应为共同诉讼人。鄢志刚明知刘作红不具备资质,对承揽人的选任、完成工作指示有明显过失,对刘作红工作中的损害,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赔偿责任。刘作红是给鄢志刚干活,他就是老板,料不是刘作红的,脚手架子也不是刘作红的,他应该赔偿。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鄢志刚提交意见为:活是承揽给刘作红的,钱只给她一个人了。这个店的法人是我,金鹏是我的朋友,我和金鹏不是合伙。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录音证据���的语言内容,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而本案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刘作红主张本案遗漏合伙人金鹏参加诉讼不成立。关于鄢志刚与刘作红之间为承揽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定作人只有在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本案无证据证明鄢志刚在定作、指示、选任有明显过失,故刘作红要求鄢志刚承担赔偿责任无依据。综上,刘作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作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郑 春 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