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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7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达陈光电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飞越达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陈光电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厦门飞越达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7581号之一原告:达陈光电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707464061),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地秀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向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吕兵、魏莉,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飞越达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莲景路60号三楼C区76室。法定代表人:廖宗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武雄、林珠端,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达陈光电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飞越达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达陈光电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达陈光电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厦门飞越达光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陈光电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1305元,减半收取56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刘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星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