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雨林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43号申请执行人高阳,男,生于1983年9月2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兴达路和顺嘉府2栋1单元3003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火车站南天朝大酒店一楼。负责人陈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1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差额人民币279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794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7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春生审判员 高忠文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