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军与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及钱淑霞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钱淑霞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595号原告:王军,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洪钧,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黑龙江省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钱淑霞,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告王军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钱淑霞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军与另案(2017)吉0102民初1725号原告赵万华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钱淑霞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属同一事实,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吉0102民初1725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冯晓红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