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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欣然与郭小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然,郭小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394号原告:王欣然,系室内设计师,现住内蒙古呼市。被告:郭小胜,现住呼市。原告王欣然诉被告郭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乌云毕力格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续 丽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