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欣然与郭小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然,郭小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394号原告:王欣然,系室内设计师,现住内蒙古呼市。被告:郭小胜,现住呼市。原告王欣然诉被告郭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乌云毕力格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续 丽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