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7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忤德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忤德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796-1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金鹏。被执行人:忤德意,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定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杜凌杰与忤德意民间借贷拖欠诉讼费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忤德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忤德意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忤德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忤德意银行存款9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