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志辉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1044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辉,男,199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王志辉在福清市港头镇帝凯娱乐城KTV二楼777包厢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1、王某2、陈某、郑某、“五弟”、“芳芳”一起吸食氯胺酮(K粉)。当日23时许,公安民警对上述场所进行检查,抓获吸毒人员陈某、郑某。2017年4月6日,被告人王志辉在福清市港头镇五星村北93-3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志辉有累犯、毒品罪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志辉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志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志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玉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小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