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907号被告人赵青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青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90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青峰,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草临路西航花园西三区**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72********。2017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青峰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青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青峰无业且系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盗窃他人财物。1、2017年3月9日,赵青峰窜至本市未央区枣园西村内,发现经营换煤气的租住户郝镇鑫在屋内睡觉,房门大开,遂进入室内盗走手机(老年机)一部及现金100余元后逃离现场。嗣后,赵青峰将所盗手机丢弃,现金挥霍。2、2017年4月7日10时许,赵青峰窜至本市未央区纬二十八街加气站旁张伟经营的腊汁肉夹馍店内,见吧台上有一部手机在充电,遂趁无人之机,将该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嗣后,赵青峰将该手机变卖,得赃款100元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0元。2017年4月9日,赵青峰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青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证明、被告人赵青峰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青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赵青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为筹集毒资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青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