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乔岩、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乔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256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乔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冯继乐与被执行人乔岩、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80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乔岩、王红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岩、王红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冯继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3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均按2%计算)。案件受理费7910元,执行费451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乔岩、王红梅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者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