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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龙家胜、丘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家胜,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龙家胜,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丘毅,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龙家胜与被执行人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丘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丘毅的房产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v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