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董某与塞某、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塞某,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543号原告:董某,男,1989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告:塞某,男,1994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候某,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赛音白音、候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栾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