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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董某与塞某、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塞某,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543号原告:董某,男,1989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告:塞某,男,1994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候某,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赛音白音、候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栾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