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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东鹏针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东鹏针织品有限公司,浦江喜事临门集成吊顶有限公司,义乌市康富得皮件有限公司,陈靖,施珍番,汤水娇,查子庭,吴取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1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法定代表人张辉。委托代理人宋巧仙、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楼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义乌东鹏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靖。被执行人浦江喜事临门集成吊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晶雅路66号。法定代表人汤水娇。被执行人义乌市康富得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丹溪北路18号0818室。法定代表人吴取当。被执行人陈靖,男,1971年2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施珍番,女,1972年9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汤水娇,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查子庭,男,1973年9月6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吴取当,男,1974年6月3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东鹏针织品有限公司、浦江喜事临门集成吊顶有限公司、义乌市康富得皮件有限公司、陈靖、施珍番、汤水娇、吴取当、查子庭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