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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管道安装维修处与赵新春、王发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管道安装维修处,赵新春,王发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029号原告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管道安装维修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11296311X。法定代表人赵春宏,处长。委托代理人王伟、李明,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新春,男,汉族,50岁。被告王发亮,男,汉族,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管道安装维修处诉被告赵新春、王发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管道安装维修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管道安装维修处承担。审判员  侯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