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1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有娣、邵来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娣,邵来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有娣。被执行人邵来松。申请执行人李有娣与被执行人邵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533.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通过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及淘宝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847.38元。3、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4、2017年5月25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9533.70元,实际冻结人民币16847.38元。5、2017年6月19日,本院委托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代为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847元。2017年7月11日,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依法协助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47元至本院账户。6、2017年6月19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邵来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出境。7、2017年7月12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无存款可供执行。8、2017年7月13日,本院将执行款人民币16847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外,余款16254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友娣,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27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1746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533.7元,总计人民币13279.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