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5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晓萍与钦联(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萍,钦联(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277号原告:黄晓萍,女,1948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钦联(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曹旭侃。被告: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XXX号XXX幢XXX层440部位。法定代表人:曹旭侃。原告黄晓萍与被告钦联(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萍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