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10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徐磊、陈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磊,陈晓,唐元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801号申请人:徐磊,男,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申请人:陈晓,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唐元秀,女,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徐磊与被申请人陈晓、唐元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晓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城建锦绣城9号楼××室(不动产权证:鲁(2016)临沂市不动产证明第××号)房产一套,保全金额2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晓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城建锦绣城9号楼××室(不动产权证:鲁(2016)临沂市不动产证明第××号)房产一套,限额2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