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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5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罗凤强、梁昌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凤强,梁昌亮,梁彦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5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罗凤强,男,1982年5月11日生,仫佬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梁昌亮,男,198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梁彦琼,女,198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罗凤强与被执行人梁昌亮、梁彦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桂1225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5执178号。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梁彦琼、梁昌亮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及水电费共计16757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3652元;执行费24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本案给付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完毕,本案的执行费已缴纳。据此,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5执1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柳人民陪审员  潘刚华人民陪审员  谢继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联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