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邱进香、王夕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进香,王夕卿,孙艳霞,孙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邱进香,女,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夕卿,女,194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荣成市黎明东区。被执行人孙艳霞,女,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住文登市。被执行人孙建波,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与被执行人王夕卿、孙艳霞、孙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鉴定费8,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支付尚欠鉴定费8,000元。与被执行人王夕卿、孙艳霞、孙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鉴定费8,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支付尚欠鉴定费8,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夕卿、孙艳霞、孙建波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卞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