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4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华寿槐、陆锦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寿槐,陆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华寿槐,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陆锦涛,男,1961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华寿槐与被执行人陆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20日,华寿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7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判决计付),承担案件执行费12400、诉讼费190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1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