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柏自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柏自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3588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营盘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47453203085。法定代表人:李江,常务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钰辉,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云,单位员工。被告:柏自高,男,194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诉被告柏自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