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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91民初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范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范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民初351号之一申请人: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孔帅,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范新,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肥城市。申请人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范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新价值4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了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范新价值4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方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