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兴强与关于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强,关于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143号原告:王兴强,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于忠,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号**号楼*单元***室。原告王兴强与被告关于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兴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莫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亚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