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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文明与贾健波、赵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明,贾健波,赵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9210号原告:黄文明,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贾健波,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赵升娟,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黄文明为与被告贾健波、赵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贾健波、赵升娟立即归还黄文明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健波、赵升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审理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从2016年8月2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贾健波、赵升娟系夫妻,于2003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16年7月28日,贾健波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文明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8月28日止,若逾期,每天按本金的0.2%收取违约金。到期后,贾健波未还款,黄文明催讨无果,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贾健波、赵升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黄文明借款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6年8月2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贾健波、赵升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