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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335号原告: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幢北面第*层*号。法定代表人:黄海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慧英,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区丽梅,公司员工。被告:XX茂,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志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颖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