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335号原告: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幢北面第*层*号。法定代表人:黄海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慧英,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区丽梅,公司员工。被告:XX茂,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志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颖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