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毛明安、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明安,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毛明安,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李荣,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毛明安与被执行人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李荣名下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深圳路2号西702房屋,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