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张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张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6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东街。负责人陈星祥,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伯山,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小艳,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申请执行张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全国网络司法查询系统、车管所、证券交易所,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小艳所有的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位于大武口区香榭星海湾小区****号房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孙伯山谈话,其明确表示如该房屋流拍不同意接受房产以物抵债,本院暂不予处置。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孙伯山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202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立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