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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杨某某申请执行刘某交通肇事赔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杨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8年6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女,1981年11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吴某乙,女,1998年6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吴某丙,男,1934年3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34年3月15日生。被执行人刘某,男,1969年5月5日生。本院在执行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杨某某申请执行刘某(2017)云2324执255号交通肇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00元,未受偿4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4执25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 彪审判员 曹文学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尧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