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侯文学与张军亮、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文学,张军亮,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1107号原告:侯文学,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槐柏镇石泉社区西石泉行政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张军亮,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韩城市龙亭镇西范行政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城西环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雷建仁,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西岳路与朝阳大街十字。法定代表人:闵宏斌,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文学与被告张军亮、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侯文学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文学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侯文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杨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