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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终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常山、丁云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常山,丁云阁,琚合生,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凡波,鹤壁华昱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常山,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生,住鹤壁市淇滨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云阁,男,汉族,1965年7月6日生,住鹤壁市淇滨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琚合生,男,汉族,1964年6月10日生,住鹤壁市淇滨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孟凡波,男,汉族,1980年9月22日生,住鹤壁市。原审被告:鹤壁华昱路桥有限公司(原名称:鹤壁华祥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孟祥波。上诉人宋常山、丁云阁、琚合生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孟凡波、鹤壁华昱路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人民法院(2016)豫0603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时未核实鹤壁华昱路桥有限公司相关情况,且送达法律文书程序不合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3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常山、丁云阁、琚合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 琳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骆慧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佳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