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滨河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腾继昌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滨河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腾继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滨河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学民。被申请执行人:腾继昌。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滨河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腾继昌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1322民初287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1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小梅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