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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爱华与张相贵、吴天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爱华,张相贵,吴天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411号原告:沈爱华,女,195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张相贵,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吴天明,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住仙居县城关穿城北路44号。负责人:徐秀虹。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爱华与被告张相贵、吴天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爱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爱华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爱华负担。审 判 员  顾争敏人民陪审员  戴加五人民陪审员  应小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