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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恢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王伟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王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314号申请执行人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时代奥城广场C6写字楼3层。法定代表人汪孟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琨。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桐,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伟英,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8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恢3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迟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蓓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