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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5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吕某某、被告南京市鼓楼区砺志实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吕某某,南京市鼓楼区砺志实验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5887号原告:洪某某,男,200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监护人:洪某某1,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建高,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甫志,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某某,男,汉族。被告:南京市鼓楼区砺志实验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1642589226XM,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东井亭100号。法定代表人:井黎明,校长。委托代理人:朱志强,男。委托代理人:夏友峻,江苏峻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吕某某、被告南京市鼓楼区砺志实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洪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桂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马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