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5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吕某某、被告南京市鼓楼区砺志实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吕某某,南京市鼓楼区砺志实验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5887号原告:洪某某,男,200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监护人:洪某某1,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建高,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甫志,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某某,男,汉族。被告:南京市鼓楼区砺志实验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1642589226XM,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东井亭100号。法定代表人:井黎明,校长。委托代理人:朱志强,男。委托代理人:夏友峻,江苏峻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吕某某、被告南京市鼓楼区砺志实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洪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桂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马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