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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营子支行与冯某1、万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营子支行,冯某1,万某,侯某,冯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994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营子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北波罗胡同村。负责人:李瑞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1,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万某,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侯某,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冯某2,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营子支行与被告冯某1、万某、侯某、冯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营子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营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