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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明庆传、明庆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庆传,明庆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明庆传,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明庆珍,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明庆传与被执行人明庆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明庆珍一直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刑初字第13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明庆传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明庆珍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明庆珍目前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庆传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