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兆辉、高密市姜庄镇付家口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辉,高密市姜庄镇付家口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924号申请执行人李兆辉。被执行人高密市姜庄镇付家口幼儿园。本院在执行李兆辉与高密市姜庄镇付家口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 军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