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余小发、李小三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小发,李小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553号被执行人余小发,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被执行人李小三,男,1995年4月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余小发、李小三盗窃罪罚金刑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余小发、李小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王 宁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