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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开勇、杨绍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勇,杨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陈开勇,男,生于1977年1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现住恩施市。被执行人:杨绍英,女,生于1988年8月29日,侗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开勇与被执行人杨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于2017年7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开勇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01执1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