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开勇、杨绍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勇,杨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陈开勇,男,生于1977年1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现住恩施市。被执行人:杨绍英,女,生于1988年8月29日,侗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开勇与被执行人杨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于2017年7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开勇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01执1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