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蒙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蒙自市XX公司被执行人段X1段红杰、段X2、段X3、段X4、高X1、高X2、高X3、高X4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自市农资公司,段丽芬,段红杰,段秀元,段红敏,段绍华,高万辉,高跃萍,高跃华,高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蒙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蒙自市农资公司。住所地:蒙自市火车站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刘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兴,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段丽芬,女,1944年11月6日生,住蒙自市。被执行人:段红杰,女,1973年4月8日生,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段秀元,女,1942年12月1日生,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段红敏,女,1975年12月12日生,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段绍华,女,1969年9月29日生,住个旧市。被执行人:高万辉,男,1963年6月26日生,住个旧市。被执行人:高跃萍,女,1960年2月6日生,住个旧市。被执行人:高跃华,女,1956年9月18日生,住个旧市。被执行人:高丽荣,女,1954年9月11日生,住个旧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自市农资公司与被执行人段丽芬、段红杰、段秀元、段红敏、段绍华、高万辉、高跃萍、高跃华、高丽荣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蒙自市农资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蒙法执字第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争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安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